擅自经营且销售假冒“NB”运动鞋,莆田有人被罚了近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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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3〕04250010号,信息显示,当事人黄某某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自2023年2月起擅自经营鞋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被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8800元。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4月24日,根据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移交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黄雪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一事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如下:2023年4月23日,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幸福小区2号楼119室查获当事人待售的“NB”商标运动鞋335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NB”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及相关材料。经民警调查,当事人以60元每双的价格购入涉案商标运动鞋后,以每双7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因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案件移交本局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自2023年2月起擅自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幸福小区2号楼119室经营鞋店,主要销售自主品牌运动鞋。2023年4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幸福小区2号楼119室查获当事人待售的“NB”商标运动鞋335双,并移送本局处理。当事人在案发前从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幸福小区附近摊位陌生人处以每双60元的价格购入假冒“NB”商标运动鞋336双,案发前当事人以每双70元的价格销售1双,并提供了销售单据。按已查清侵权商品及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23520元。公安机关在检查现场未查获当事人经营账目,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没有建账,其无照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移送材料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图片3张;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商标注册证明1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标运动鞋单据1份。执法人员扣押的涉案“NB”商标运动鞋335双。
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黄雪华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3〕04250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经营鞋店从事运动鞋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明知其购入的运动鞋为侵权商标运动鞋,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NB”商标运动鞋335双,并处罚款108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如数缴纳罚款:1.通过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柜台、手银、网银等办理;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云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